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區域管理變得越來越普遍,特別是為了實現 30 X 30 倡議等全球目標。雖然海洋保護區(MPA)通常是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而設立的,但為不同目的而建立的其他類型的管理也可能有助於實現保護目標,例如 其他有效的區域保護措施(OECM)。然而,人們對這些不同的區域管理類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的有效性知之甚少。 這項研究檢視了沿海社會生態監測計畫的數據(麥克蒙) 跨越六個印度-太平洋國家,評估建立一個區域的原因(生物多樣性保護、社會經濟原因或兩者兼而有之)和實施的法規(例如暫時關閉、裝備限制和特定於物種的法規)是否與其區域相關成功提高珊瑚礁魚類生物量,這是珊瑚礁健康的既定指標。
該研究將海洋保護區與其他類型的區域管理的有效性進行了比較,包括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對OECM 定義的區域和那些未達到標準但仍提供某種類型管理的區域,以及缺乏強化區域管理的區域。研究表明,與缺乏管理的地區相比,各種形式的管理區域、目標和法規可以有效維持較高的魚類族群數量。然而,具體目標或法規與珊瑚魚生物量增加之間沒有一致的相關性。這表明不存在通用的管理解決方案,相反,管理應針對每個地點進行定制,以獲得最佳結果。位於管理區域(包括海洋保護區)內的許多研究地點的珊瑚礁魚類生物量仍然較低,這凸顯了監測管理工作成果以實現積極保護成果的重要性。
對經理人的影響
- 多種管理類型、目標和法規可以成功保護生物多樣性。
- 根據當地條件和需求制定管理計劃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有效性和成果。
- 追蹤和評估所有管理工作(包括海洋保護區)的成果,以確保實現保護目標,同時實現社會經濟目標。
- 確保管理計畫加強目前的地方治理結構,並確保它們透過認可、資金和培訓獲得足夠的支持。
作者: Ban, NC, ES Darling, GG Gurney, W. Friedman, SD Jupiter, WP Lestari, I. Yulianto, S. Pardede, SAR Tarigan, P. Prihatiningsih, S. Mangubhai, W. Naisilisili, S. Dulunaqio, J. Naggea 、R. Ranaivoson、VN Agostini、G. Ahmadia、J. Blythe、SJ Campbell、J. Claudet、C. Cox、G. Epstein、Estradivari、M. Fox、D. Gill、A. Himes-Cornell、H. Jonas 、E. 麥克勞德、NA Muthiga 和T. 麥克拉納漢
年份: 2023
保育生物學 37:e14156 doi:10.1111/cobi.14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