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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全部196個締約方通過了《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公約》(GBF),旨在加強陸地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其中一個目標,即“30×30”,是到 30 年透過海洋保護區 (MPA) 等工具保護全球 2030% 的海洋。然而,僅僅增加MPA面積是不夠的。為了實現保育成果和保護生態系統,海洋保護區需要有效。許多海洋保護區只存在於紙面上,而其他一些海洋保護區則允許進行工業捕魚等影響重大的活動,這與保護目標相衝突。 

根據世界各國自我報告的數據,世界保護區資料庫 (WDPA) 估計全球 8.2% 的海洋被指定為 MPA(圖 2 中以灰色顯示)。本研究評估了 100 個最大的海洋保護區,使用 MPA 指南,該框架根據兩個關鍵因素對海洋保護區進行分類: 成立階段 (提議、指定、實施和積極管理)和 防護等級 (完全保護、高度保護、輕度保護和最低限度保護)。 

使用 MPA 指南,按建立階段和保護等級對世界保護區資料庫中 100 個最大 MPA 的面積進行劃分 [2023 年 2 月造訪]。圖 XNUMX 海洋保護品質落後於數量:應用科學框架評估海洋保護區實際進展情況,實現「30×30」目標.

 

研究發現,100 個最大的海洋保護區覆蓋了 26,382,926 平方公里,佔全球海洋面積的 7.3%,佔已報告海洋保護區覆蓋面積的 89%(圖 2 中顯示為淺藍色)。其中四分之一的海洋保護區(佔全球海洋的1.9%)尚未實施。最常見的原因是缺乏強制執行的法規。在已實施或積極管理的海洋保護區中(圖 2 中顯示為中藍色),三分之一(全球海洋的 2.7%)允許進行工業捕魚等高影響活動,從而破壞了其保護目標。其中只有 36% 的海洋保護區(佔全球海洋的 2.6%,圖 2 中深藍色部分)受到全面或高度保護。 

不同生態區域的海洋保護區分佈也不均衡。值得注意的是,超過一半的完全和高度保護區域集中在兩個地區:東印度太平洋和南大洋。此外,一些國家在其海外或偏遠領土指定了大型、高度保護的海洋保護區,其中 62% 的完全或高度保護的區域位於這些偏遠地區。雖然這些偏遠的海洋保護區提供了顯著的保護效益,但受到較大人類影響的城市沿海地區卻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  

全球只有不到 1% 的海洋在公海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區域受到保護,這些區域內所有受到全面保護或高度保護的區域都源自於兩個南極海洋保護區。  

MPA 指南 為衡量海洋保護區的數量和品質提供了重要框架,更清晰地描繪了全球海洋保護的進展情況,並確定了需要進一步關注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領域。 

作者提出了政策建議,包括:  

  1. 未實施或與保護不相容的海洋保護區不應計入全球目標。 
  2. 全球海洋保護區報告應將保護水準作為一項關鍵指標。 
  3. MPA 規劃應優先考慮生態多樣化和生物地理代表性區域,尤其是靠近人類居住區的地區。 
  4. 對於保護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而言,批准和實施公海條約至關重要。 
  5. 實現「30」目標,不僅需要擴大海洋保護區覆蓋面,還要確保保護的品質和代表性。 

作者: Pike, EP, JMC MacCarthy, SO Hameed, N. Harasta, K. Grorud-Colvert, J. Sullivan-Stack, J. Claudet, B. Horta e Costa, EJ Goncalves, A. Villagomez 與 L. Morgan 

年份: 2024 

保護信函17:e13021。 doi: 10.1111/conl.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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